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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高院:抵押权人诉讼中未主张抵押权,能否在破产程序优先受偿?
发布日期:2025-04-12 04:44    点击次数:67

最高法院:抵押权人在诉讼中未主张抵押权,能否在破产程序优先受偿?

若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,并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,抵押权仍存续,抵押权人可在破产程序中主张优先受偿权。

阅读提示:

如果抵押权人在诉讼中并未主张抵押权,能否在破产程序主张优先受偿?是否对抵押权人有不利影响?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担保有关业务的问题,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。本期,我们以最高人民法院处理的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例,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。

裁判要旨:

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,债权人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,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后,已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的,若无其他法定消灭事由,抵押权当然继续存续。

案件简介:

1、1999年,沙坪坝支行与渝州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经法院调解,确认渝州公司偿还借款本息,沙坪坝支行对渝州公司房产享有抵押权。之后,沙坪坝支行向法院申请执行,法院查封渝州公司房产。

2、2019年,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渝州公司破产申请,渝州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。沙坪坝在破产程序中申报债权,并主张对案涉房产的抵押权优先受偿。